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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在網路上賣酒,民眾若利用網站促銷酒品,小心被重罰
臺南市政府新聞室 摘錄 | 2014.03.09 13:45

利用網站販售物品或為廣告促銷,是當今流行的一個趨勢,繁忙的現代人利用網路銷售購物,的確獲得極大的便利性,但是要注意的是,不是任何物品都可以利用網路上販售,廣告促銷也有一定條件的限制,如不注意,小心就會觸法受罰,例如酒的販售及廣告、促銷,都有一定條件嚴格的規範,台南市政府近日接獲多件民眾於網站上拍賣或廣告促銷酒品,遭人檢舉案件,經查如確實違反菸酒管理法的規定,就會被依法處罰。

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:「酒之販賣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‧‧‧‧」,意即酒之販賣,如果以不能辨別購買者年齡的方式為之是違法的,因此利用網路賣酒就涉嫌違反了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,另同法第37條規定:「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或其他警語,並不得有下列情形:

 

1.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

2.鼓勵或提倡飲酒。

3.妨害青少年、孕婦身心健康。

4.虛偽、誇張、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。

5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。」

說明了如果為酒類之廣告或促銷行為,要明顯的標示警語,且不能做誇大、不實的宣傳,這些立法意旨原在規範菸酒業者販售、廣告的行為,但由於網路購物、拍賣過於發達,因此一般民眾甚或學生也開始利用網路、網站拍賣販售酒品,並且觸犯了菸酒管理法而不自知,依據菸酒管理法第57條一項二款規定:「酒之販賣違反第31條第一項規定,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款,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行為停止為止,第55條一項規定:「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,處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之罰款,並通知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」,這些罰則都非常的重,如不了解法令就冒然在網路上販售拍賣或廣告酒品,被查獲或被檢舉屬實而被處罰,那就得不償失了。

另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:「經檢舉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,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」,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可獲得高額獎勵金,在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的誘因下,產生檢舉人對任何觸犯菸酒管理法的案件都不放過,這也是一般民眾也是要特別注意的事項。

 

資料來源:臺南市政府新聞室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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